(2013)临兰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顾宗涛与赵洪湦、贾宝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宗涛,赵洪湦,贾宝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顾宗涛。委托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湦。被告贾宝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宗涛与被告赵洪湦、贾宝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宗涛及委托代理人侯庆功,被告赵洪湦、贾宝军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娟及被告赵洪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宗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赵洪湦以能为原告购买的保时捷汽车挂牌为由,收取原告现金30万元。被告收取原告现金后,以种种理由拖延为原告的车辆挂牌,后原告只好自行挂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洪湦辩称,被告只是起到了中间介绍作用,依法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事实是原告多次找被告请求挂牌事宜,被告多次拒绝,后征求原告意见,并征得其同意,由案外人白廷忠办理挂牌,并收取了30万元的挂牌费用,以后是由原告与白廷忠联系,后白廷忠携款逃跑,现公安机关已经对白廷忠以涉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现正在处在侦查过程中,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或者终止审理。被告贾宝军辩称,本案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讼无法无据,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赵洪湦原系业务关系。2012年间,原告购买了豪华轿车两辆,委托被告赵洪湦为其挂较好的牌照,并于同年8月24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赵洪湦转挂牌费用30万元。当日,被告赵洪湦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顾宗涛现金(叁拾万元整),汽车挂牌用,收款人:赵洪湦,2012.8.24号”。后因被告赵洪湦未能为原告办理委托事项,原告要求被告赵洪湦退款未果,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其现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洪湦申请其员工王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了轿车找被告赵洪湦要挂好牌,赵洪湦找一个称呼为孙局长的人办理,但是没有办成,后来赵洪湦介绍白廷忠与原告认识。后来其听被告赵洪湦说由白廷忠为原告办理挂牌事宜。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赵洪湦有利害关系,且证明内容是听说来的,不予认可。另查明,案外人白廷忠多次向被告赵洪湦借款未还,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对于证人王某的证言,其中原告找被告赵洪湦挂牌一事,与原告陈述一致,亦与被告赵洪湦在其为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中注明收款系“汽车挂牌用”的目的一致,因证人系被告赵洪湦申请出庭,且该部分证言对原告有利,本院应当予以采信。故原告委托被告赵洪湦为其办理汽车挂牌未成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洪湦收取原告30万元挂牌费用由未还的事实,亦有被告赵洪湦的认可及其出具的收到条为证,本院亦予认定。被告赵洪湦未能完成委托任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现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贾宝军虽与被告赵洪湦系夫妻关系,但其并未参与双方的合同关系,亦未收取原告款项,故该30万元不能认定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贾宝军偿还其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洪湦主张白廷忠是受托人,无证据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白廷忠诈骗被告赵洪湦,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告赵洪湦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洪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宗涛汽车挂牌费用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24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赵洪湦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姜友银审 判 员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