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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垂营与林乃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垂营,林乃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林垂营。被告:林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垂营与被告林乃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垂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垂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垂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垂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