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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催字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国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12号申请人: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1640067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合肥市九通设备管理技术服务部,收款人合肥北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7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联九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张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