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道江诉雷纯利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江,雷纯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道江,男,汉族。被告雷纯利,男,汉族。原告李道江与被告雷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道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江以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由原告李道江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