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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道江诉雷纯利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江,雷纯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道江,男,汉族。被告雷纯利,男,汉族。原告李道江与被告雷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道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江以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由原告李道江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