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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倪庆松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俞培文、俞美芳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庆松,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俞培文,俞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倪庆松,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佘定钦,东山县前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苏坚,任董事长。被告俞培文,男,汉族。被告俞美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庆松与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3元,由原告倪庆松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