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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志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白昊诉被告刘瑞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昊,刘瑞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白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城北街***号。被告刘瑞满,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租住于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昊诉被告刘瑞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