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志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白昊诉被告刘瑞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昊,刘瑞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白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城北街***号。被告刘瑞满,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租住于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昊诉被告刘瑞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