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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童大男、童福根等与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大,童福根,童泉福,童福英,童全英,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0930号原告童大男。原告童福根。原告童泉福。原告童福英。原告童全英。被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中新路**号天线大厦***室。负责人严建坤,该所主任。原告童大男、童福根、童泉福、童福英、童全英与被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大男、童福根、童泉福、童福英、童全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童大男、童福根、童泉福、童福英、童全英负担。审 判 长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