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如春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如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6721号原告武如春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兴路28号增9号。负责人不详。原告武如春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