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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莲珍与叶菊兰、皮祖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珍,叶菊兰,皮祖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张莲珍,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冠良,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菊兰,女,194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祖荫,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珍诉被告叶菊兰、皮祖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珍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菊兰、皮祖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莲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珍撤回对被告叶菊兰、皮祖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220元,由原告张莲珍负担。审 判 长  谭孟良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人民陪审员  陈桂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