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韦建军与李德强、李发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军,李德强,李发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韦建军。委托代理人王鹏,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明。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才。被告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胡秀强。委托代理人李于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建军诉被告李德强、李发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九州公司)、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下文简称信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朝东、人民陪审员朱成平、人民陪审员武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李德强的委托代理人刘明,被告李发明,被告九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才,被告信息学院委托代理人李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信息学院将其学院混型跑道、球场、人工草坪及附属区项目发包给被告九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其内部承包给李发明,李发明又将其交由其子李德强管理,2011年6月17日,李德强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完工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由被告李德强,李德强也给原告出具了收方记录,2011年11月20日,李德强对该工程与原告进行了决算,并出具了“欠到韦建军承包信息学院运动场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1087900元”,原告所建工程交给李德强后,被告信息学院就开始实际使用至今。被告李德强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条所列工程款,只是在今年春节时由被告信息学院监督代发给了1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前三被告对余欠的工程款9479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被告信息学院在欠付工程款余额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和被告李德强、李发明身份信息。2、李德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四川信息职业学院运动场地工程施工合同》。3、李德强于2011年10月17日给原告书写的工程收方记录。4、署名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德强于2011年11月20号给原告书写的工程款欠条。5、被告信息学院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九州公司签订的《四川信息职业学院灾后重建校区风雨操场及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6、原告承建的信息学院运动场,学生在里面开展群众性体操活动的照片。证明操场已经投入使用的事实。7、九州公司经办人黄伟财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因涉及包括原告承建的运动场在内的还包括篮球场和塑钢工程,称业主信息学院与各项施工人员负责人商定了整改问题,要求问题整改验收后,九州公司向各项施工负责人支付所欠工程款。8、原告购买用于承建工程的材料合同一份、现任信息学院的体育老师樊伟的证言9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各被告对原告以上举证涉及自己方面的证据真实性质证意见为:李德强对第1至4号、6号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九州公司对第5、6、7、9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信息学院对第5、6、9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除此外的其他证据各被告认为不知情或者与本案无关联而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李德强辩称,承认自己从九州公司承包了该项目,又承包给了原告具体承建,这与其他被告无关。还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竣工验收,导致李德强的工程款未收到,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扣除维修费用。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不当,因为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李德强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德强与项目部手写的承包合同复印件。2、李德强收到诉状后给原告手机短信摘录,短信称自己多次通知原告维修,承包工程未竣工验收。3、原告承建的运动操场照片,证明铺地塑胶有烂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上述举证质证称,自己承包的运动操场是完好地交予给了李德强,交接后不几天就由学校办运动会使用了。而照片出现的烂洞位置是主席台墙下处,因为主席台是九州公司另外的工程队承建的,未修排水设施,主席台的雨水直接冲击和淹没了相邻处的操场塑胶,而塑胶下面的基础工程也是发包方自做的,也没有做排水设施,是导致塑胶不耐用的原因,而操场踩踏频繁的地方塑胶至今质量完好就是证明。九州公司叫自己维修可以,但是却不分清责任,对维修工费避而不谈,故才没有予以维修。被告李发明辩称,我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文书,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九州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信息学院辩称,信息学院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且学院就发包给九州公司的工程,已经超过合同金额超付工程款了。信息学院向本院举证了已经向九州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22418500元,超过了合同金额20982398元转账凭证,以及由被告李发明在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签名和加盖九州公司信息学院项目部公章提交给信息学院的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单或者借款单若干。被告李发明质证称,认可签有自己名字的申请拨款单的真实性,但称部分签有自己名字的申请拨款单不是自己所写,是我儿子李德强代行我的管理职务,代写的我的名字。因为自己只在工地干了三个月,之后离开了。在工地时,自己是受九州公司信息学院项目部乐全林负责人委托管理工地财务。信息学院转款是直接先转到九州公司,工地用款再向九州公司报账,九州公司就拨付到九州公司在广元开的一个工地专户上,再由专户打到我个人开的账户上开支。我走了后,就打到李德强个人账户上用的。另外由于信息学院工程有材料调价,和增加了大量工程量,因此实际工程金额远超过合同金额达600万元,九州公司还在施工前给信息学院打了保证金201万元,因此,信息学院还没有付完工程款。九州公司质证称,李发明说的是事实,业主拨款到九州公司账上,工地用款由九州公司拨付到广元的工地专户上。庭审后,九州公司按照庭审中释明向本院用邮件快递邮寄了从九州公司开户银行账上分别汇给收款人为李发明的账户和李德强的账户款项的汇款单若干。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信息学院接受被告九州公司中标签订了《四川信息职业学院灾后重建校区风雨操场及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在具体施工中,该工程分成了包含原告施工的运动场在内的七个项目分别不同主体负责施工。原告承建施工的运动场铺设塑胶和草坪的工程,从李德强所举《施工承包协议》和原告所举《四川信息职业学院运动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看,系李德强个人从九州公司信息学院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后转包给了原告,原告与李德强合同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约定工程内容和规模为:13mm混合型跑道,9mm、pu球场及50mm人工草坪及9mm附属区。工程包工包料,工期为,甲方(李德强)基础完工后,达到养护时间,通知乙方(韦建军)进场,乙方在一周内组织材料机具进场,工期90日历天。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0%,暨117万元,然后混合型弹性层做完支付117万元,红色喷涂完成画线前支付117万元,余额除2%质保金外,2个月内全部付清。质量标准约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义务约定有:提供乙方对本项要求的土建基础工程,所提供的土建基础工程达到乙方所要求的合格标准。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场地进行保护,避免人为破坏。乙方义务有:工程铺设不符合设计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乙方无偿负责修复。工程验收:竣工后工程验收合格,以国家相关行业通行验收标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有权使用。工程质量保修约定为二年,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基础下沉和人力因素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乙方利息。合同签订后,李德强实际只将合同中13mm混合型跑道和50mm人工草坪及其对应的9mm附属区交由原告施工(合同中余下项目李德强另与他人签订合同交其施工),原告按时施工完成,2011年10月17日,原告将承建的工程交给李德强,李德强当即给原告出具收方记录白条,记载了运动场跑道和进口人口草坪分别数量级单价计算的公式,两项合计金额2347900元。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李德强结算,李德强当即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韦建军承包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场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1087900元整。落款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德强并捺手印。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收欠款,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2013年2月4日,由广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预下,由被告信息学院直接代九州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20人支付了60万元信息学院运动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只给付了14万元,余款9479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承建的运动操场在交给李德强后不几天,信息学院开始使用,在同年12月信息学院在此开展了元旦表演活动,2012年12月在此召开了广元市青少年足球运动会,今年还在此召开了广元市第一届运动会。原告承建的运动场塑胶跑道与主席台正面相邻接处宽度两米范围内出现塑胶坏烂洞状。而主席台工程系九州公司承包的另一施工主体施工,主席台未修建排水设施,可见雨水直接流往下面的塑胶跑道上,而塑胶跑道下面地坪也未修建排水沟,形成不规则水氹淹没塑胶。信息学院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九州公司修缮,代表九州公司的该项目另一负责人黄伟财于2013年6月8号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要求各整改各的单项工程质量问题,承诺经业主验收后,与其联系确定完成后,向各项施工负责人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认为塑胶坏烂处不是自己的工程质量问题,且排水问题不解决好即使修好也还会继续坏烂,故责任不清,要求另外给付修缮工程材料人工费,但是各被告无人给予答复,原告故未给予修缮。还查明,九州公司承包了被告信息学院运动场工程后,交由施工合同中列明的授权项目负责人乐全林具体负责施工,雕刻了“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灾后重建项目部”公章一枚,并在广元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青川支行开设户名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雇佣李发明为其工程财务管理人,由李发明签名并加盖该公章向信息学院出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单,信息学院直接将款项转到上述九州公司的建设银行青川支行账户上,项目工地用款再向九州公司报账,由九州公司从青川建行账户上拨付到李发明个人银行账户上开支。李发明干了三个月离开工地后,由李德强继续代行李发明管理职务,由李德强签李发明的名字加盖公章向信息学院出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单。九州公司与信息学院签约合同价2098.2398万元,但合同第16.1条还约定了合同价款中可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等。九州公司向信息学院缴纳履约担保金200.117976万元。信息学院已经向九州公司拨付工程款2241.85万元。以此计算信息学院尚有56.5万多元工程款未付。被告李发明称由于工程材料有调价,以及还有新增工程量,因此实际工程金额估算要超过合同金额达600万元,以此大致计算信息学院尚有656.5万多元工程款未付。本院认为,从被告九州公司与被告信息学院签订《四川信息职业学院灾后重建校区风雨操场及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看,九州公司系该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九州公司为该工程雕刻了“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灾后重建项目部”公章,在广元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青川支行开设户名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组建了以施工合同中列明的授权项目负责人乐全林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前后聘请了李发明、李德强、黄伟才等人员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符合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立法精神所要求实施的一种行业规范的施工管理模式。从原告承建的施工的运动场铺设塑胶和草坪的工程合同看,约定包工包料,属于典型的工程承包合同形式。而由发包方提供给原告符合其铺设塑胶和草坪的合格标准的土建基础工程,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有关“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之规定,但是,分包出去的前提条件是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并取得发包的业主单位同意。而原告韦建军,被告李德强均为个人,显然不具备承包建筑施工合同的资质,且被告李德强从被告九州公司处分包后又转包原告个人,显然,被告九州公司与被告李德强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和被告李德强与原告韦建军签订的《四川信息职业学院运动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有关“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韦建军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已经由具双重身份的被告李德强(总包单位的被告九州公司的管理人员、违法转包合同的相对人)给其出具了工程量的收方凭条,之后又由其向原告出具了小于工程总金额的工程款欠条,结合分析原告所承建的工程是土建基础工程地表之上铺设塑胶和草坪部分,属于局部工程,实际也不可能要等到整体工程的验收为验收,因此李德强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应当属于李德强对工程的验收并认可交付才结算的情况。此验收后,该工程的总体保护责任自当不在原告,但是,该工程在交付不久未到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就被被告信息学院投入使用,这有原告诉称及照片显示,各被告庭中不置可否,本院认定原告诉称已经使用可信,但被告信息学院何时使用讼争工程原告韦建军并不能掌控,而按原告韦建军与被告李德强合同当初有“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有权使用”之约定,亦可反推李德强出具的工程款欠条为工程的验收合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原告韦建军要求发包方被告李德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支持。被告李德强及被告信息学院提出的原告工程质量问题,原告韦建军称导致塑胶跑道坏烂原因系水氹积水,这与使用频率更大而使用至今仍然完好如初的其他整个操场的塑胶情况可以对比得出判断,结合出现争执的质量问题的具体位置考察,是在原告承建的运动场塑胶跑道与主席台正面相邻接处宽度两米范围内出现塑胶坏烂洞状,又主席台未修建排水设施,雨水直接流往下面的塑胶跑道上,而塑胶跑道下面地坪的基础工程也未修建排水沟导致形成不规则的水氹淹没塑胶,被告未排除这一隐患情况下,原告韦建军的归因可信。而主席台工程和塑胶跑道下面的地坪基础工程均系九州公司管理下的另外施工主体施工,故导致该处塑胶坏烂责任不在原告。原告同意维修,但应当另计工程费主张亦合理合法。被告李德强仍然以原告承建工程有质量问题为借口,继续拖欠其本人已经出具的欠款凭条所载明的应当履行的债务行为,亦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其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九州公司系总承包人,存在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的过错,及对被告李德强再次转包的违法行为存在管理过错,应对被告李德强拖欠原告韦建军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发明系被告九洲公司工地项目的管理人,其个人对原告诉请不承担责任。被告信息学院作为发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有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该义务金额以截至本案给信息学院书面答辩之日2013年9月22日止,信息学院已付工程款额小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结算金额的差额为限。由于原告韦建军与被告李德强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其要求主张违约金10万元诉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据《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大于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且原告多部分工程款已经获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款付清时间参照的红色喷涂完成时间不明,本院酌定以李德强出具欠条的2011年11月20日起按照实际未付款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建军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479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479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欠付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范围内(截止2013年9月22日止的欠付金额)对原告韦建军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2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德强、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朝东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春霞附判决文中未引用原文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