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永江与辛艳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江,辛艳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于永江。被告辛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江诉被告辛艳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