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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贾仕伦与苟其林、莫三立、广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仕友,苟其林,莫三立,广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67号原告贾仕友,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苟其林,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莫三立,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广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本案原告贾仕友诉被告苟其林、莫三立、广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仕友于2013年11月26日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苟其林、莫三立、广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仕友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仕友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仕友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