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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4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深圳市龙峰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深圳市龙峰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4739号原告陈国文,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深圳市龙峰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文与被告深圳市龙峰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文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陈国文承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