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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5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某某给付案件款2022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已给付案件款40000元,剩余案款162263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