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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代海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海,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罗正刚,詹雪刚,熊登才,曾正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438-2号原告李代海,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陈健,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正刚,男,汉族,住泸县海潮镇。被告詹雪刚,男,汉族,住泸县海潮镇。被告熊登才,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曾正安,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海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罗正刚、詹雪刚、熊登才、曾正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2元,收取700.2元,由原告李代海负担。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李瑞金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