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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诉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自诉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上诉人李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上诉称,6名证人的证词经得起任何调查,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我和犯罪团伙没有亲戚关系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受理自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某诉彭金伟、解琴华、姜玉娟、李世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李某提供了由黄造成、陈雪生等6名证人共同署名的证明等证据,因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故李某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维审 判 员  谢小洪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