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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