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康章国与陈兴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章国,陈兴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康章国。被告:陈兴财。委托代理人:吴小华。委托代理人:徐美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章国与被告陈兴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章国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康章国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