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传书、钟树林等与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书,钟树林,廖元珍,廖元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17-1号原告周传书。原告钟树林。委托代理人覃��全。委托代理人黎惟卿。被告廖元珍。委托代理人姚太良。委托代理人邓斌烈。被告廖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书、钟树林诉被告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廖元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阳朔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证登记,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传书、钟树林诉被告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