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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传书、钟树林等与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书,钟树林,廖元珍,廖元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17-1号原告周传书。原告钟树林。委托代理人覃��全。委托代理人黎惟卿。被告廖元珍。委托代理人姚太良。委托代理人邓斌烈。被告廖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书、钟树林诉被告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廖元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阳朔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证登记,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传书、钟树林诉被告廖元珍、廖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