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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涂某,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3年6月21日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现原告涂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钟成胜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