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永生、胡代昌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霸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生,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霸州市信安镇光明街。2013年7月2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代昌,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霸州市堂二里镇八街。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景辉,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未刑诉(2013)第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生、胡代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生及其辩护人韩来宝、被告人胡代昌及其辩护人韩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永生在霸州市信安镇宏达汽修厂门前持木棍无故将张春亭车牌照为京P816**号马自达6轿车挡风玻璃砸毁后,于当晚21时再次到该厂滋事并给李国梁(又名李旭,在逃)打电话,让其纠集胡代昌、谢连圳(另案处理)、于龙(在逃)等数人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在该厂门前将张春亭车牌照为京P816**号马自达6轿车、甄志兴车牌照号为津JK2**号切诺基吉普车车玻璃等砸毁,造成车辆损失共计10008元。持械对厂内人员进行殴打,致张春亭轻伤,致程绍柱、付荣枝、程春凤、杨本瑞四人轻微伤。另查,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胡代昌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再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永生、胡代昌、谢连圳与被害人张春亭、程绍柱、杨本瑞、付荣枝、程春凤、甄志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春亭、程绍柱、杨本瑞、付荣枝、程春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00元,赔偿了甄志兴车辆损失3500元,并得到了各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生、胡代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谢连圳的供述,被害人张春亭、程春凤、程绍柱、付荣枝、杨本瑞、甄志兴的陈述,证人张翠平、程清康、程国龙、杨飞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春亭、程春凤、程绍柱、付荣枝、杨本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霸州市价格鉴证结论书,视频资料一份,物证照片,赔偿协议、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生、胡代昌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代昌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永生、胡代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永生、胡代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生的辩护人提出,2013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永生被公安人员带走,对之后在被害人张春亭汽修厂发生的打人、砸车行为不应负责,本院认为,该案的起因是缘于被告人刘永生无故将被害人张春亭的车辆损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刘永生又打电话纠集他人前来滋事,是该起犯罪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故对被告人刘永生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代昌在共同犯罪中,未具体实施打人、砸车的行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胡代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陈章顺审判员 李珍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虹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