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位于黄官寨东队二层住宅楼1套、董志镇八年村老庄自然村二层住宅楼1套(毛丕房)、“奔驰”450型越野车1辆、“奥迪”轿车1辆、皮卡车1辆、简易车库2间、华能平凉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38.21646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共同债权:出借给昊鑫公司400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郭某从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工程款17.4613万元归其所有;三、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郭某财产折价款55万元;四、原告张某某名下所有债务均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清偿。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判决书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