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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6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曾用名:邵×),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邵×在本市海淀区西苑一亩园××号海苑物业×××号北京××××××有限公司等地,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上万条,用于发展个人业务。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邵×定罪处罚。被告人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邵×在本市海淀区西苑一亩园××号海苑物业×××号北京××××××有限公司等地,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用于发展个人业务。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邵×的供述,证人张×1、刘×、张×2、赵×1、赵×2的证言,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起赃经过、清点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公民个人信息清单,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系初犯,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孝文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