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