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