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调确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华俤与黄滨英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罗调确字第225号申请人:雷华俤,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黄滨英,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2013年9月19日00时35分许,申请人黄滨英驾驶无牌二轮燃油电动车由罗源县城关往松山镇滨海新城方向行驶,途经松山镇五里桥交叉口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并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慢车道的,由申请人雷华俤驾驶的闽AGC3**号轻型自卸货车,造成申请人黄滨英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黄滨英医疗费7464元,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314元,共计人民币9778元,申请人雷华俤愿意赔偿8000元,余下1778元由申请人黄滨英自行承担。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雷华俤与申请人黄滨英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华俤与申请人黄滨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