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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畜牧兽医局诉枣阳市益福粮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畜牧兽医局,枣阳市益福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畜牧兽医局。单位负责人李红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枣阳市益福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枣牧(饲料)罚(2013)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畜牧兽医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牧(饲料)罚(2013)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赵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