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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玲君。委托代理人:潘新国。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67元,减半收取10933.5元,由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