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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朝阳与冯改红、刘玛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阳,冯改红,刘玛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朱朝阳,男,1973年8月3日出生。被告冯改红,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刘玛林,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阳诉被告冯改红、刘玛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朝阳承担。审判员  张保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