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国与被告纪春发、第三人柴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国,纪春发,柴新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兴国。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春发。第三人柴新华。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国与被告纪春发、第三人柴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国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国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