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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苟晓文与王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晓文,王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苟晓文被执行人:王松明申请执行人苟晓文与被执行人王松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嵩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松明偿还苟晓文55903元。判决生效后苟晓文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松明发出执行通知,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王松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34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