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轿车,沿本区西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程桥街道荷花村时庄组时,不慎驶出路外、致车辆侧翻,造成其本人及车上乘员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因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被公安机关抽血备查。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章某等人的证言、周某出具的谅解书,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