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建、李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金帝,李建,李伟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开贵,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恒兴,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兖州市人,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长。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个体户。被告李伟红,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李伟红物业服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株洲金帝女装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