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振安与郭飞翔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安,郭飞翔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周振安。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飞翔。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兼)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