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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梁凯与覃瑞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凯,覃瑞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凯,男,1953年4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瑞权,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梁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盘宏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文艺和罗翠航参加的合议庭,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白凤艳担任记录。上诉人梁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覃瑞权与梁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田林县铁路旧家属区对面,开办了一个废旧纸回收站。2013年1月19日,被告雇请原告到其废旧纸回收站做压纸工。同月29日下午7时许,原告在使用压纸机压纸时,其左手被压纸机压伤。原告手受伤后即被送至田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背皮肤撕脱伤。2、左手舟骨撕脱性骨折并骨质缺损。治疗摘要为:1、完善相关检查。2、急诊手术。3抗炎、止血、对症支持治疗。同年2月1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若有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在医院进行照料,并给原告送餐,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也已由被告付清。原告出院后在被告的废旧纸回收站居住,用药消炎治疗,至同月23日被告才离开原告的废旧纸回收站。另查明,被告的压纸机为一个立体长方形的机器,高为3.5米,长为1.1米,宽为0.5米,压纸槽的高齐成年人的胸部,压纸槽的右上方有一个红色的杆形手动开关。当人员往压纸机的纸槽里堆满废旧纸后,拉下红色杆形开关,压纸机顶部的压纸板便缓缓降下把废旧纸压实,压实后拉起红色杆形开关,压纸板便缓缓的升起。原告称其受伤的当天纸槽里有半纸槽的纸,当其拉下红色杆形开关后,便伸手进入纸槽中整理废纸,由于没有及时抽手出来便被正在下降的压纸板压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伤是否为其故意造成,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受雇到被告的废旧纸回收站工作,2013年1月29日,原告在使用压纸机压纸时手被压伤,该事实有医院的医疗诊断予以证实,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压纸机的压纸板缓缓下降时还把手伸入纸槽中,安全义务注意不够,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手伤是其故意为之,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但被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中还要求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以及门和墙的损失,但被告却没有提起反诉,因此对于被告的要求由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或另行提起诉讼。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已支付,现原告要求误工费4982元,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天,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住院治疗,而原告出院后也居住在被告的废旧纸回收站中用药治疗,因此酌情确定原告出院后休息治疗误工30天,原告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是平果县凤梧乡龙排村龙皇内屯的村民,没有固定职业无法确定其固定收入,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一项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782元(19131元/年÷365天×34天),对于原告的该项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原告住院期间均由被告送餐,并不产生伙食支出,对于原告的该项要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营养费3000元,原告的伤主要为左手舟骨撕脱性骨折并骨质缺损,需要增加一定的营养,但原告要求的营养费过高,酌情确定为300元。综上所述,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为:误工费1782元,营养费300元,共计2082元。综合本案,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2082元×70%=1457.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梁凯赔偿原告覃瑞权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457.4元;二、驳回原告覃瑞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梁凯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发生是覃瑞权人为造成的,其机器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覃瑞权返还其已垫付的6301元医药费,并支付其对覃瑞权进行护理的护理费2080元、误工费1300元、伙食费390元、被覃瑞权砸烂的门费300元、墙修复费1000元,共计11371元。二审审理期间,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根据各方的诉辩和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覃瑞权各项损失是多少;二、上诉人梁凯应否承担覃瑞权的损失及赔偿数额是多少。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确认,被上诉人覃瑞权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301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782元、护理费为210元(19131元/年÷365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40元×4天)元,覃瑞权的总损失为8753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梁凯的压纸机高3.5米,齐至成年人的胸部。当人往压纸机的纸槽里堆满废旧纸后,拉下红色杆形开关,压纸机顶部的压纸板便缓缓降下把废旧纸压实,人拉起红色杆形开关,压纸板才缓缓的升起。而被上诉人覃瑞权在拉下红色杆形开关后,就不应伸手进入纸槽中整理废纸,因其没有尽安全注意义务,在纸板机压纸时,还将手伸到纸槽里整理废纸以致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梁凯承担主要责任有误,应予纠正。因被上诉人覃瑞权操作压纸机中存在主要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梁凯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压纸机的运作、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和作用力,确定上诉人梁凯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501(8753元×40%)元,由于上诉人梁凯已预支6301元赔偿款,且上诉人梁凯在覃瑞权住院期间对覃瑞权进行护理并提供伙食补助,即梁凯已支出护理费21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梁凯共计支出6671元,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没有按被上诉人覃瑞权的总损失来计算双方的赔偿数额和判决梁凯承担赔偿有误,故被上诉人覃瑞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梁凯要求被上诉人覃瑞权退还其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以及门和墙的损失,由其与覃瑞权自行协商处理或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有按被上诉人覃瑞权的总损失来计算双方的赔偿数额和判决上诉人梁凯承担赔偿责任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覃瑞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覃瑞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上诉人覃瑞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盘宏权审判员  覃文艺审判员  罗翠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