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64号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鄂C×××××重型货车,由十堰市至荆门市,行至谷城县庙滩镇喻家湾村路段303省道53KM+800M处时,被告人王某因操作不当,车从路右侧驶入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李某(男,48岁,住谷城县南河镇观音沟村二组)驾驶的鄂F×××××长城牌轿车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2013年8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65万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一证言;书证:襄公刑鉴化字(2013)第1083号理化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报警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且对伤者积极施救,可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其亲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