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谈银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谈银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谈银锁,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谈银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