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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武伟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武伟。辩护人蒋雪华,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23日,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2013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伟、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伟及其辩护人蒋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陈武伟因怀疑被害人王X东等人在自己开设的赌博机场所内作弊,并邀约邓凡(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王X东带至金堂县赵镇盘龙寺河坝边对其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王X东向河边逃跑,被告人陈武伟伙同邓凡等人追赶,后被害人王X东跳河失踪,被告人陈武伟没有施救、没有报警,数天后,在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1组地段沱江河中发现被害人王X东的尸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X东符合溺水死亡。2013年1月4日,被告人陈武伟到金堂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他人将王X东挟持到金堂县赵镇盘龙寺河边追查,致王X东逃跑坠入河中造成其溺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武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为:被告人陈武伟主观上没有剥夺王X东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剥夺王X东生命的行为,对王X东的死亡结果也没有放任行为,陈武伟挟持王X东的目的是因怀疑王X东作弊,系解决纠纷,王X东逃跑坠入河中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因此,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陈武伟因怀疑谢X益和被害人王X东在自己开设的赌博机场所内作弊赢钱,遂邀约邓凡(另案处理)等人找谢X益进行追问,谢X益否认后,被告人陈武伟等人又与谢X益一道找到被害人王X东,并将王X东带至金堂县赵镇盘龙寺河坝进行盘问,其间,其中一人踹了王X东一脚后,王X东趁机逃跑,因天黑视线差,被害人王X东坠入河中。被告人陈武伟、邓凡随后追至河边,见王X东正在河中游泳,后即脱离其视线,当被告人陈武伟等人从谢X益处获悉王X东会游泳后,认为王X东可能已经隐匿于河边草丛中或已逃走,被告人陈武伟与邓凡等人遂离开现场。同月7日,被害人王X东的尸体在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1组地段沱江河中被发现。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X东死亡原因属溺水死亡。另查明:1、2013年1月4日,被告人陈武伟主动到金堂县公安局投案。2、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明、李富昭以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武伟赔偿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92836.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武伟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武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武伟供述:2012年11月1日晚10点钟左右,因为王X东和谢X益在我“场子上”耍鱼儿机时作弊赢钱,我和邓凡等人就把王X东带到盘龙寺河坝追查,我和王X东下车后走前面,邓X和唐X在后,当要走到空坝时,我只晓得走到后面的邓凡和唐X用脚踢王X东,然后王X东朝河坝树林里跑,我和邓凡两个人顺到王X东跑的方向追了过去,走到河边时,钟X和杨X通也在河边,我看到王X东在河中间游,当时他往对面游,他潜了下水又往下面游去了,途中冒了下头就不见了,杨X通就说他朝底下游去了,藏到底下的草草里去了,我就喊杨X通走了,怕人多王X东不敢上岸,怕出事,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到盘龙寺河坝停车位置,我问了下谢X益王X东游得来泳不?谢X益说他游得来,然后我就放心了,后来我们就走了。2、证人谢X益证实,2012年11月1日,陈武伟因开“鱼儿机”输了钱,即怀疑我与王X东合伙耍了手脚,带领七、八人将其带往金堂县盘龙寺河坝追问,当我否认后,陈武伟要求我联系被害人王X东再行追查,待我与王X东联系后,我与陈武伟等人一同到王X东居住房内找到王X东,陈武伟将王X东和我再次带往盘龙寺河坝追查,在河坝陈武伟带领的几人当中有人从背后踹了王X东一脚,王X东朝前一个踉跄,站定后突然就朝河坝底下跑,有2、3个小伙子去追王X东,隔王X东3、4米远的样子。陈武伟说不追,那是死路,跑不脱,但是那2、3个小伙子还是追过去了。当时河边很黑,又没有路灯,只有河对面挖沙船上探照灯照过来看得到5、6米远的距离,过了大概1、2分钟听到之前追王X东的小伙子中有人在说王X东跳河了,陈武伟也下了河坝到河边去了,他们4个人打个电筒朝河头照,刚开始是看到王X东在朝河中间的一个滩滩那边游,游没游上去不清楚,过了一会因为太黑了,电筒又看不到好宽,找不到王X东人了,也听不到划水的声音了,这时不知是谁说了一句王X东可能躲起来了,他们又打起电筒找了大概10分钟的样子,但是没有找到,他们4个人就爬上河坝喊走了。我也以为王X东是躲起来了,过两天就会回来找自己,便跟到陈武伟等人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走了。王X东父亲之前跟我说过王X东会游泳。3、邓凡(另案处理)供述,证实找谢X益和王X东的过程与谢X益证词基本一致。同时证实,钟X那伙人中一个走在王X东前面的高个子突然转身就朝王X东面部踢了一脚,王X东摸了一下被踢中的脸部,然后就开始往河坝边的树林子里跑,我们都没有说话就跟到也往树林那里跑,王X东就在底下吼,他滚到河里去了,接着我们都往河边跑,我看见王X东在河里面,离岸边有两、三米远,他在那里游一游的,突然一下就不见了。陈武伟问谢X益,王X东会不会游泳,谢X益说王X东会游泳,我们就走了。4、王顺明证词:其子王X东生前会游泳,从小就会游泳,就是在涨水期间也能够游对河,水性比较好。5、证人杨X通证词:当天晚上是陈武伟叫我去的,还喊我叫几个人跟他去,我就叫了伍X勇、钟X路,汤X悟也跟钟X一起来了,开始我也不知道去那里干什么,后来第二天问陈武伟才知道当天晚上我们找的谢X益和一个正在“吃药”(吸毒)的娃儿在陈武伟开的赌博机场子上作弊,赢了他不少钱,陈武伟当天晚上喊我们去河坝也就是想问这两个娃儿是怎么回事。6、证人钟X路证词:我们又一起走到了开始去的那个盘龙寺河坝,我们刚到一会儿,杨X通开车也到了,我们车子上谢X益先下车,我在车上,他过来喊我帮他劝一下,我说没有什么劝的,只要没有你什么事,我们走就是了。但当时谢X益一直喊我下去帮忙劝,我就下车,刚开车门,我就看到有个人朝河边跑去,有人在吼:“妈的X(脏话),那个娃儿跑了。”后来有几个娃儿跟到过去了,陈武伟跟过去没有我没有注意,我又听到有人在说那个娃儿藏到草笼笼里去了,然后我就跟谢X益说你走不走,你不走我走了,他当时没有说话,我和伍X勇、汤X悟就开车走了,过了十多天,谢X益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那天晚上从小区带出来和我们一起去河坝那个娃儿出事了,我问出什么事?他说那个娃儿跑了最后跳到河里去了,一直没有找到人。7、伍X勇证词:到了盘龙山庄以后,陈武伟、吃药的男的和陈武伟的兄弟伙下了车,我们车上只有谢X益下了车,他站在我们车子旁边,一直跟钟X在说去帮他跟陈武伟说下,不关他的事,钟X就说你说清楚就对了,不关你的事你就可以走,然后我和钟X、汤X悟正准备下车的时候,刚刚把车门开开,我就听到那边不晓得是谁吼了一句“人跑了,都躲到草笼笼里面去了”,当时天很黑,周围就只有盘龙山庄大门口有个灯,根本就看不清楚,我也就没有跟到过去看。这时钟X就对我说走了,然后我们就先走了。到了第二天下午,陈武伟和杨X通也到我屋里来耍,陈武伟说怀疑王X东在机子上动的手脚,所以昨天晚上才找他问清楚。8、汤X悟证词:我们又跟到他们的车来到盘龙寺河坝,车停后,谢X益下车去了,我当时在车上耍,钟X和伍X勇也在车上,谢X益就过来喊钟X下车帮忙说一下,我们三个就下了车,杨X通的车也到了,我当时就看到那个吸毒的王X东就往河边漆黑的地方跑,我都不晓得是怎么回事,钟X就说你们的事情我管不到,说完就喊我上车,我就上车走了。9、证人唐X证词:2012年10月份或11月的一天,那天晚上8点钟的样子我找陈武伟还钱,我到了金堂县盘龙寺的一条烂路那,具体的路名我记不得了,到了那我就看见陈武伟站在路边,他看到我就过来给我说他现在没有钱,别人欠他的钱都没有还,让我再等一段时间,然后我就走了,走的时候我也没注意是几点钟。10、翁X勇证词:我就跟到唐X所说的车来到了一条大河边的一个坡坡上,停下后,我看到跟到一起来的除了那辆黑色车和奥拓车以外,还有一辆车,但那辆车的颜色太晚了我不能确定,应该是深色,那三个车上下来了估计有7、8个人,就站在靠河边的坝坝上说什么,唐X下车在门前站了一下,我就说这么晚了跑到河坝里来要啥子钱,不要出啥问题把我们“笼”起了,唐X想了一下,回到车里,我听到那堆人有人在吼啥子,吼的内容是要打哪个,哪个又想跑什么的,那么久了具体我有些记不到了,我们又在车上坐了两、三分钟就开车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1、金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王X东系溺水死亡的结论。12、被害人王X东的父亲王顺明、母亲李富昭与被告人陈武伟的妻子谢小英、母亲秦中琪达成的赔偿协议。王顺明、李富昭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武伟从轻处罚的申请书、谅解书;支付赔偿款的收条。13、被告人陈武伟于2013年1月4日主动到金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4、本案的立案、破案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伟因怀疑他人作弊赢钱,即邀约邓凡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当被害人逃离现场后坠入河中时,被告人陈武伟却轻信被害人已游泳隐匿或逃走,遂离开现场,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构成犯罪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陈武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其理由为:被告人陈武伟在盘问、威胁被害人及被害人坠入河中后,主观上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既不希望发生,也未采取放任态度,仅因轻信能够避免而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武伟的辩护人提出系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武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武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大兴人民陪审员  孔祥云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有关主要法律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