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周兆干与马德爱,马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干,马德进,马德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0917号原告周兆干。被告马德进。被告马德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