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杜文洪申请执行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洪,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洪,男。被执行人李德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执字第6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蒋传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