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明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明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641号原告:西安明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增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蓉,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明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明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3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