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桓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保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清,孙涛,李大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清。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李大鲲。李保清与孙涛、李大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涛、李大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保清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