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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瑞芝与李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芝,李卫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420号原告刘瑞芝。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李卫东。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刘瑞芝诉被告李卫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普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李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芝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一子李xx。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李xx��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李xx的抚养费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卫东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彼此互相了解,为了孩子和美好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3日生一子李xx。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刘瑞芝于2013年7月和被告李卫东分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子李xx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十余年,彼此了解,感情基础牢固,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彼此信任,尽力修复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瑞芝与被告李卫东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瑞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