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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丁相建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4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度市,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红梅,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底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石门村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和2012年10月31日两次对被告人丁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牛某某的证言,案件移送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行政裁定书两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诊所,在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其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