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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厉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95号原告:厉某,务工,中国籍,(VIAMEUCCL12MALANOITALY)。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胡某甲,务工,中国籍,(具体地址不详)。原告厉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厉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焕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厉某诉称:198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厉永夫,××××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关系较差,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2002年5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2007年10月儿子厉永夫出境至意大利,2008年4月女儿胡某乙出境至意大利,2009年5月被告出境至意大利。被告出境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厉永夫;××××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现均已成年。××××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5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2009年5月,被告胡某甲出境至意大利。2013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及子女护照复印件、人口信息表,女儿胡某乙的出生公证书及亲属关系公证书,双方的结婚证、结婚公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尚可。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厉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昆人民陪审员  胡永催人民陪审员  胡永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