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04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96-2号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SHIODAKATSUNOBU(盐田克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力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8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234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