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与马瑞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马瑞忠;莘秀玲;陈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3号。代表人李军凯,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忠,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莘秀玲,女委托代理人胡军,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陈超锋,男上诉人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瑞忠、莘秀玲、原审被告陈超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3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