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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梦雪,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隋 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