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燕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燕华,李宏松,李佑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唐耀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燕华,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李宏松,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李佑宏,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燕华、李宏松、李佑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1656元,由被告宁燕华、李宏松、李佑宏负担。审判员 刘其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定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