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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72号原告:刘海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浩,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燕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6元,本院减半收取3113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