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化锋与马某、高俊豪、席明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化锋,马某,高俊豪,席明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孙化锋,男,194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马锦玲,女,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之儿媳。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高俊豪,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席明田,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朝杰,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商丘市长征路*号。委托代理人任海洋,该公司职工,住所地商丘市长征路阳光公寓楼下。原告孙化锋因与被告马某、高俊豪、席明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马锦玲、张军峰,被告马某、高俊豪、席明田之委托代理人薛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任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化锋诉称:2013年2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马某借被告席明田的车辆,请被告高俊豪驾驶。被告高俊豪驾驶豫NC99**(临时牌照)小轿车沿睢县至白楼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庄村路段时,将同向骑电动车的原告撞伤,被告高俊豪在不保留现场的情况下送原告到睢县中医院治疗。经查,被告高俊豪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84.45元,并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被告马某、高俊豪、席明田当庭口头辩称: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本次事故双方均想私下了结,因此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评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被告同意承担合法合理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等费用11000元,如超出被告应赔偿数额,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庭口头辩称:等审核证据后,如本次交通事故属实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确定的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孙化锋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原告孙化锋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2、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卷宗材料7页;3、原告代理人对马某的调查笔录一份;4、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一份;5、肇事司机高俊豪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6、孙化锋在睢县中医院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份,计款11284.45元,门诊票据一份,计款100.63元;睢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一张,计款91元;7、原告在睢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各一份;8、原告在睢县中医院的病历一份、出院病人记账项目明细一份;9、睢县白楼乡蔡刘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8月出具的证明一份;10、交通费票据10张,计款900元;11、原告孙化锋与睢县148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一份。被告马某、高俊豪、席明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一份;2、豫NCZ3**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高俊豪的机动车驾驶证各一份;3、原告孙化锋在睢县中医院的预交款收据7张,计款9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72岁,不应再支持误工费;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现场图里面显示是大众轿车,且见证人和当事人均在上面签字确认,卷宗中也没有显示肇事车辆照片,因此不能证明事故车辆是我公司承保车辆;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3提出异议,认为马某是本案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肇事车辆系投保车辆;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5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部分检查报告单上显示原告的名字“峰”字不一致,不是一个字;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部分药品与治疗本次事故无关;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9提出异议,认为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系原告儿子护理,且父子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0提出异议,认为交通费存在连号;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1提出异议,认为不能对抗委托书,委托书是双方确认的代理时间。被告马某、高俊豪、席明田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2、4、5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3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原告现提起诉讼,也表示并不认可调解内容,被告没有放弃该垫付款的请求权。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6、7、8、9、10、11的异议观点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2、4、5、6、7、8、11及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2、3,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属于当事人陈述,其当庭要求返还垫付款,应以其当庭陈述作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调查笔录中表示放弃垫付款的内容本院不作有效证据使用。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对其不利的部分,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9,因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不能证明原告系其儿子护理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0,本院酌定交通费700元。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辩意见,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马某借被告席明田的车辆,请被告高俊豪驾驶。被告高俊豪驾驶豫NCZ3**号(临时牌号为豫NC99**)小轿车沿睢县至白楼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庄村路段时,追尾与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高俊豪将原告送到睢县中医院治疗。原告住院65天,花医疗费11476.08元。原告花交通费700元。本案被告驾驶的车辆豫NCZ3**号(临时牌号为NC9936)江淮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豫NCZ3**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的部分,应由被告马某赔偿。本案原告应纳入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11476.08元、护理费3250(50元×65天)元、营养费650(10元×65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30元×65天)元、交通费700元,共计18026.08元。其中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数额有: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3970元(护理费325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13970元。在交强险赔付以外的数额下余4056.08元,应由被告马某赔偿。现被告马某已给原告垫付11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下余6943.92元因原告不同意返还,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可以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026.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026.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广福审判员 段冬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